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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青山区:检法协作惩治和防范虚假诉讼

发布时间:2023-12-09 05:31:55作者:佚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我们不仅依法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还作出了司法惩戒决定书,决定对赵某罚款1万元。”近日,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民事检察官对一起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回访时,承办法官向其反馈了案件的最新进展。

  今年9月,依托青山区检法两部门建立的虚假诉讼联合惩防机制,青山区法院邀请该区检察院对一起存在虚假诉讼嫌疑的民事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合力开展虚假诉讼惩治和预防工作。

  这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案情并不复杂,但针对一张9万元的借条,当事人双方却各执一词:原告赵某称孙某久拖借款不还,被告孙某则主张自己早已还清了借款。两人截然不同的说法,引起了法官和检察官的关注。

  “他又没真借给我钱,凭什么让我还钱?”孙某陈述道。“去年,我向赵某借钱周转。因手头没有活钱,赵某便将自家的一辆车质押给了某贸易公司,后将车辆质押款9万元打给了我。”孙某称,一个月后,因他未能及时还款,赵某让他补写了一张借条,并注明借款形式为现金。不久后,孙某将全部质押款还给了贸易公司,该公司将质押车辆还给了赵某。

  “我以为还完钱、赵某拿到车,这事就算了结了。”对赵某起诉自己一事,孙某表示很不解。然而,赵某坚称,借给孙某的就是9万元现金,车辆质押手续是孙某以借车的名义瞒着他私自办理的,他对此并不知晓。

  究竟哪一方说的是事实?银行提供的质押车辆当天当事人转账流水显示,某贸易公司转账9万元至赵某账户,赵某随即转账9万元给孙某;孙某与该贸易公司财务人员的转账记录也显示,后来孙某已将质押车辆所借的款项通过财务人员全部转给了该贸易公司。至于赵某坚称的现金借款,他在诉讼中除了提交借条外,并未提供取款记录等其他证据。车辆质押手续的经办人则证明,办理车辆质押需审核车辆的行驶证、车主身份证以及车主同意委托的视频等资料,赵某不仅知晓车辆质押与放款等事宜,还向贸易公司提供了相关材料以办理质押手续。

  鉴于上述情况,检察官与法官研判后达成共识:赵某在明知车辆质押款已全部还清的情况下,利用并未实际发生借款的9万元借条提起诉讼,在庭审中作出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该案构成虚假诉讼。

  青山区法院于10月7日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并于10月27日对赵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书。该份司法惩戒决定书也是该区检法两部门建立虚假诉讼联合惩防机制之后,该区法院制发的第二份诚信罚单。

  据了解,近年来,青山区法院依托与该区检察院建立的相关协作机制,针对存在虚假诉讼可能的案件、财产刑执行案件以及有较大信访风险的其他重大案件,主动邀请该区检察院前置法律监督职能,邀请检察官共同对案件分析研判,将风险隐患和矛盾纠纷化解在前端,有效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杨泽臣 田仃)

  (原标题:捏造事实提起诉讼?吃了万元诚信罚单 武汉青山:检法协作惩治和防范虚假诉讼)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312/t20231206_63596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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