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聊城高唐县检察院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需要,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办案时限对民营企业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民主与法制网山东讯(□张霞)在“涉非公有制经济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中,山东检察机关立足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加大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力度,积极拓展案源,坚持每案必审,提高办案质量。自2019年7月至今,全省共计初审涉民营企业家羁押必要性审查100人,立案60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59人,建议被采纳58人,采纳率98.3%,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贡献了检察力量。
聊城市高唐县检察院2017年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之翁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受到该院检察长高度重视。
2017年11月20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翁某某等人作为建设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明知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仍开工建设,在执法部门先后两次要求其停工建设后,为了赶工期、抢进度,在现场不具备打桩条件的情况下,仍要求施工人员进行施工,致使施工人员施工时,桩基发生倾斜,桩机钻臂上端砸中员工宿舍,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11月23日,犯罪嫌疑人翁某某到高唐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积极配合调查。同日,翁某某所在的高唐县某置业有限公司和施工方与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签订了赔偿协议书,共赔偿318万元。
2017年12月1日,高唐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翁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一案移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12月8日,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9日,高唐县公安局以高公(刑)捕字[2017]10082对犯罪嫌疑人翁某某执行逮捕。2018年1月16日,犯罪嫌疑人翁某某胞弟向高唐县院申请对翁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经审查,高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已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影响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翁某某供述稳定,认罪悔罪,事故调查组已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认定;翁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翁某某作为建设施工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但是结合本案事故的发生系多种因素造成,且翁某某系初犯,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法定刑可能三年以下;被害方已全部得到赔偿并出具谅解意见,社会矛盾已经化解,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并可能适用缓刑;翁某某被羁押期间,其母亲病危,希望能见其最后一面。因此,无论从法律还是情理方面看,在押人员翁某某都不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2018年1月17日,高唐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提出对翁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当日被采纳,翁某某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2019年3月19日,翁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在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接受社区矫正。
本案因涉及民营企业的发展和稳定,高唐县检察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在严格审查、依法办案前提下,充分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体现检察工作的司法人文关怀,使案件既合法又合理合情,符合公序良俗,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发展需要,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办案时限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营造了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的环境,实现法律监督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双赢多赢和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