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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法院:叔叔,我更想跟着爸爸生活

发布时间:2024-04-27 13:55:55作者:佚名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为一名家事审判法官助理,经历了太多家庭的悲欢离合。婚姻这场旅行,有人相守到白头,有人中途便分离。对于孩子的父母来说,离婚或许是走出婚姻围城、开启新生的出路,但在父母者离异后,本该被温柔以待的孩子,却极易成为父母间博弈的筹码,成了这场无声硝烟中最容易受伤的人。因此当父母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后,就不要再以“爱的名义”剥夺孩子被爱的权利。

  解不开的心结——离婚之后探望难

  张某和李某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经调解离婚,孩子跟随李某生活,张某每年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离婚以后,张某便长期在外地工作,每次回家想要探望孩子,都遭到被告李某及其母亲的阻拦,导致无法探望孩子。张某在遭遇探望难之后,便认为孩子跟随李某生活对其身心无益,且没有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空间,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想要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让孩子跟随自己生活。

  “一切为了孩子”——不愿配合调解难

  在见到李某后,他的反应着实让我吃了一惊。

  “我决不会让她看孩子的!我也不会把孩子给她!”李某有些歇斯底里的喊道,他不愿意接受调解,也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安抚好李某的情绪后,我认真倾听了他的心声。李某向我逐一罗列了不同意变更抚养权的理由:第一,孩子从离婚就跟着自己,生活已经走上正轨,突然变更对孩子学习、生活都不利;第二,张某长期在外工作,根本没有时间照顾孩子;第三,孩子自己也想和父亲一起生活。

  当问及为何不让张某探望孩子的原因时,李某突然情绪又激动起来,大声说着:“我凭什么让她看孩子,婚是她要离的,她都没做好一个母亲的责任,我这么做都是为了孩子。”原来俩人因离婚产生的矛盾至今没有消除,才导致李某拒绝张某探视孩子。

  张某在见到李某如此坚决后,也毫不相让:“孩子也是我的!你没有权利不让我见,你这样才更不利于孩子成长,我坚持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看着两人剑拔弩张,跟在李某身后的孩子脸庞上布满了不知所措。为了避免矛盾进一步升级,我让同事把两人分别带出去,我决定先询问一下孩子的想法。

  关于孩子的矛盾和纠纷——用情法开解心结

  我带着孩子来到法庭的温馨时光室,在舒适的环境里,我和他聊了聊日常的学习生活情况,大概孩子把我当做他的朋友,放松了许多,通过交流,我能够明显感觉小李比同龄的孩子更加成熟,当问到那个关键问题——“你想跟爸爸还是跟妈妈?”

  “我想跟爸爸,爸爸有时间陪我,辅导我学习,还有奶奶也对我很好”

  小李的回答很清晰,我以为这是他的真实想法,正准备记录的时候,小李突然说:

  “还是跟妈妈吧,妈妈会满足我的要求,不像爸爸那么严厉。”

  “爸爸妈妈都很爱你,确实很难选择,叔叔给你一点时间你再好好想想?”我看着纠结的小李说到。

  小李认真的点点头。

  趁此时间,我先找到李某,一边安抚着他的情绪,一边向他阐明:“离婚后的双方常因情感对立积怨较深,做出隐匿孩子、拒绝探视等行为,这不但会对孩子造成更严重的伤害,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对离婚家庭而言,探视不是交易,亲情更不能阻隔。孩子的健康成长,更离不开父亲和母亲双方的爱,任何一方的缺位都会导致孩子的身心受到伤害。”

  同时我建议可以让张某先去见见孩子,让他在观察室外面看看孩子跟妈妈相处的情形。在我耐心的劝说下,李某同意让张某先见见孩子。于是我让张某和孩子在温馨时光室内单独相处,我在窗外观察着张某与孩子相处的过程与效果。

  单独相处之后,我又详细询问了孩子的意见,孩子最终表示想跟着父亲李某一起生活。从孩子的立场出发,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客观陈述和孩子的情感需求,我也认为跟随父亲李某更有益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强化庭前调解——柔性解纷化心结

  到现在为止,我知道一纸判决很简单,但这解决不了双方的根本矛盾,为了从根本上化解两人的心结,我再次组织俩人进行调解。我先是推心置腹地做起了原告张某的思想工作,让张某意识到,在心理和情感上,孩子更依赖一直照顾他的父亲和奶奶,如果真的是为了孩子,就应该尊重孩子的意愿。

  然后在与李某沟通时,我先让李某回想一下孩子跟母亲在一起的情形,可能是想到和母亲相处时候露出开心笑容的孩子,被告李某终于缓和了态度。我趁势向李某做起了工作,孩子的成长不能缺席任何一个人,每个人给予孩子的都是他成长中的一部分,所以不能阻止孩子母亲来探望孩子。在我苦口婆心的劝说下,李某同意就张某探视孩子进行明确的协商。

  同时,我还对俩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并为其发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引导双方当事人放下成见和积怨,积极配合对方做好探视工作。

  最终经过法庭的倾心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孩子依旧由李某抚养,张某经过李某和孩子的同意之后即可探望孩子,李某也会保障、协助、配合张某的探视权得以实施。


原文链接:https://www.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96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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