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讯 (记者 李文秀)5月16日,记者从衡水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年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不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全市生态环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在涉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过程中,该院坚持生态修复理念,构建“引导+审判+修复”审理模式,切实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衡水中院在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中,坚持告知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的相关规定,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在裁判时,综合考虑当事人主动履行意愿、生态修复可能性、强制执行效果、社会公众主观感受等因素,对主动修复且效果较好的依法减轻处罚,在判项中加入生态修复内容,努力实现裁判结果体现生态效果和社会效果。今年4月,该院在审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中,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补植复绿,栽种树木600余株。被告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后,该院依法对其适用了缓刑,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确保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全面有效恢复,衡水中院牵头拟定了《关于在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适用替代性环境修复方式的意见》,进一步加强与市检察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中心协调联动,采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护林护鸟、劳务代偿、购买碳汇等多种可以恢复环境状态和功能的方式,修复被损害的环境。
衡水中院牵头制定了《关于建立衡水湖区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框架协议》和《关于为衡水湖保护区域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制度性文件,统筹推进衡水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衡水湖保护的全流程衔接,形成各司其职、相互衔接、协调配合、联动互动的环保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