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城法院)召开通报会,对旅游合同中的风险进行提示,给出相关建议,并通报典型案例。东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曾进主持。
据东城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庭长韩毅兵介绍,“虚假宣传渠道多、监管难度大,是当前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之一。伴随网络社群文化发展,旅游服务提供商对旅游宣传方式从线下宣讲、电话推销逐步转向线下推广与线上引流并举的模式,宣传方式呈现多样化。”消费者除签署旅游服务合同外,接收信息的来源包括旅游宣传材料、行程确认单、成团通知书、销售人员口述等,部分信息记载存在模糊或不一致的情况。
“合同履行主体多,会导致权责厘清难。”韩毅兵介绍,基于拼团、转团、地接等方式,游客实际接触到的主体包括组团者、代理者、履行辅助者。签订合同后,旅行社可能擅自通过委托合同或合作协议等形式将游客转团,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并非原旅行社,游客的辨别能力有限,无法审查实际带团主体是否有相应资质、服务标准是否符合原合同约定,一旦发生事故,游客面临着追责对象厘清难的问题。
合同性质待辨明,增加消费者维权难度,也是旅游纠纷中常见的情况。“部分旅行社提供合同性质不明的旅游服务合同,以规避相关法律责任。”韩毅兵举例,个别旅行社设计以兜售“旅游权益”为内容的合同,出现纠纷后会辩解并非旅游服务合同,不属于旅游法调整范围,系普通的买卖合同或中介合同法律关系。另一方面,个别旅行社通过格式条款限制、侵害消费者权益。如采用“一刀切”条款禁止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或约定游客中途退团的情况下,不予退还服务费用,以此逃避自身义务,加重游客负担。
东城法院建议,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旅游行业协会、管理部门进一步完善规范指引,优化合同签订及备案机制,定期开展互联网违规信息专项清理工作,建立正负向评分机制,采用“定期盲评+公示”方式加强管理;进一步完善维权机制,完善线上“云解纷”平台,方便异地办理,整合旅游相关诉求,平衡旅游提供者与消费者利益,建立梯次退费规则,定制更为多样、全面的保险产品,引导消费者通过购买保险来转移风险。东城法院也提示,消费者要提升法律意识,在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选择正规旅行社进行交易,注意查询商家合法资质和诚信记录,不轻信网络宣传和口头承诺;规范签订书面合同,注重核查合同中旅游项目的组织主体资质、旅游车辆运营资质、项目资费标准、合同免责事项等重点内容;消费者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拒绝私下交易,应转账到旅行社指定的对公账户,缴费后要向旅行社索要发票或收据,同时要求旅行社加盖公章。
图/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贾小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