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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想到,卖奶茶的“米之蓮”被米其林集团告了!

发布时间:2020-01-07 20:21:15作者:来源:

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企业,在全球化背景之下,一定要对商标进行全面而及时的注册。

  说到米其林,很多人会同时想到米其林餐厅和米其林轮胎,这两样八竿子打不着的公司,其实都属于米其林集团。近日,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下称米其林公司)将“米记米之蓮”商标的商标所有人董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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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其林公司的驰名商标“MICHELIN”,在我国一般被翻译为“米其林”,但由于普通话与粤语的差异,在香港地区,“MICHELIN”主要译为“米之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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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3日,董某申请了“米记米之蓮”商标,被核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果汁、奶茶等饮料类产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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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米其林公司认为,该商标是对“MICHELIN”商标的翻译,因此申请宣告该商标无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米其林公司提交了著名餐厅指南《米之蓮指南》(即《米其林指南》)、相关新闻报道以及行政机关的在先裁决,证明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米之蓮”已经与“MICHELIN”建立了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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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在“MICHELIN”商标拥有较高声誉和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董某申请的“米记米之蓮”商标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联想到“MICHELIN”商标,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同时也损害米其林公司的权益,因此法院最终认定“米记米之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应予以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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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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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些国外商标的粤语译名由于知名度没有中文译名高,很容易被抢注成商标,这同样会造成混淆或者误导消费者,给品牌带来损失。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企业,在全球化背景之下,一定要对商标进行全面而及时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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