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每名法官都充分发挥“有限”的作用,必将汇聚成“无限”的法治力量。
——纪静静
“毒韭菜”引发的行政处罚
“法官,我就是个卖菜的,小本买卖,挣个辛苦钱,这菜也不是我种的啊,怎么罚我这么多!”老陈刚见到我,便急切地说道。
前段时间,我受理了一起蔬果店诉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案件。老陈便是原告蔬果店的经营者。
事情的起因是蔬果店销售的一筐“毒韭菜”。某日,老陈从水果蔬菜批发市场门口的流动韭菜批发货车上批发韭菜4公斤,送至门店进行销售。当天,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老陈的蔬果店购买3.1公斤韭菜,用于检验。几天后,老陈收到了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其售卖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国标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随后,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老陈的蔬果店做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9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老陈不服,一纸诉状将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诉至法院。
看完案卷后,我决定与老陈当面谈一谈。
“这菜确实不是你种的,但你作为销售者,在进货时也要尽到注意义务。消费者从你这里买菜,是对你的信任,你要对消费者负责,这也是对你自己负责啊。”听完老陈的话,我劝解道。
“法官,我以前是不懂法,这段时间我也学习了,你说的这些我也明白,要罚我,我也认,但是这罚的也太多了,我就赚了一块九毛钱,就要罚我一万,而且,我进货的这家批发商,还卖给很多人,怎么只处罚我,不罚他们啊,这不公平!”老陈说道。
“毒韭菜”暴露出的隐患
其实在收到案卷后,我便进行了类案检索,发现近几年,针对此类行政处罚进行诉讼的案件并不少见,一般表现为经营者的销售数量不大,获利很小,但处罚数额很高,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局之间矛盾尖锐。
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角度考虑,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严惩。但另一方面,老陈毕竟获利不多,处罚金额与获利金额之间的落差是否合乎情理,农产品种植环节农药使用不规范、零售商贩食品安全意识的淡薄、相关规章制度没有落实到位等问题的存在,也是老陈感受到“不公”的根源所在,而这不是我的一个判决可以解决的。
为了彻底解决这一矛盾纠纷,同时使本案的审理能够起到规范市场经营的作用,在通过老陈了解详细案情后,我拨通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电话。
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此类情况近几年在本地并不少见,案涉行政处罚是按照法律规定做出的,菜虽然不是老陈种的,但老陈的蔬果店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不属于免除处罚的情形。
“按照法律规定是该罚,但这类情况并不少见,行政处罚不能‘为罚而罚’‘一罚了之’,如何通过处罚发挥教育引导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保障食品安全,预防和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是我们共同面对的课题。”我提出我的想法,并进一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要求,希望他们的行政首长能够出庭应诉,而我也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使此类食品安全问题能够得到更广泛的关注。
从个案调解到社会治理
庭审当天,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首长如约出庭应诉,十余位人大代表参与案件旁听。
庭审过程中,我主持原、被告双方针对行政处罚问题,陈述了自己的意见、提供了相关证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了行政处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方表示认识到了其行为的违法性,但也表示,案涉韭菜数量不大,且被及时收缴,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过重。
庭后,我征求了参与旁听的人大代表的意见,有的代表表示,原告作为小摊贩,是个中间商,在进货时没有索要供货人的经营资质,相关产品合格证明等,确实有错,但韭菜不是他种的菜,获利也较少,可以考虑减少罚款数额;有的代表表示这次旁听很有意义,之后将持续关注此类食品安全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促进行业规范运行。
在此基础上,我联系了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行政处罚金额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得到肯定的答复后,我将双方约至法院,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市场监督管理局考虑到老陈生产经营存在困难及本案实际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基于行政裁量权的法定权限,对处罚幅度予以变更,罚款金额由10000元降至5000元。调解协议签订后,老陈主动缴纳了该笔款项。
调解结案后,我再次联系了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建议:近期案件的被处罚人仅为“毒韭菜”零售商,还应当对“毒韭菜”进行溯源,及时对该批韭菜各级经销、种植户进行调查处理,从源头确保食品安全。
后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几年,食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官要在个案的基础上,树立大局意识、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担负起规范行业行为、改善市场环境的引导作用,全力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回顾案件的审理过程,我再次感受到肩上这份沉甸甸的责任。
作为一名法官,我深知,我们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但我也深信,这一份份“有限”的作用,终将汇聚成“无限”的法治力量,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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